长治学院-教务处

长治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04    浏览次数:

专业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敬业、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专业实习工作的管理,使其更为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类型。专业实习包括课程实习、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各实习内容严格按照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二条 专业实习时间。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下以经教务处核准的专业实习实施计划执行。
第三条 专业实习方式。专业实习可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方式,学校鼓励各学院尽量提高集中实习学生的比例。
第二章 专业实习执行计划和任务
第四条 专业实习执行计划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组织和实施专业实习的纲领性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习的,须提前一学期由所属系(部)向教务处提交《专业实习执行计划更改申请表》。经由教务处审定批准后的专业实习执行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实习执行计划》中的专业实习类型和特点要求,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并填写《专业实习任务表》,经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排课、备案。
第六条 各系(部)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按照专业实习执行计划中确定的实习任务和时间安排实习。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实习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
第七条 凡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实习目标,编制相应的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并由教务处编印成册、备案。
第八条 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和格式原则上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编制,但是由于学科专业不同,各系(部)也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专业实习大纲。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和格式一般应包括:
1.实习大纲名称(包括英文名称)
2.实习大纲适用专业
3.实习性质与目的
4.实习内容与要求
5.实习时间安排
6.实习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7.其它相关说明(包括实习纪律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8.大纲制定人、审核人及制定时间
第四章 专业实习方案
第九条 专业实习方案是系(部)根据《专业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制订的专业实习实施计划,是学校审批专业实习经费、检查专业实习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系(部)要在实习前一个月,按《长治学院专业实习方案》(见附件1)统一格式拟定详尽、具体的专业实习方案,经学校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系(部)二级管理。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是主管全校专业实习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专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具体职责是:
1.研究制订有关专业实习工作的政策、条例和规定。
2.审核全校的专业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专业实习方案,宏观控制全校的实习经费,监督其使用。
3.审查、研究处理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4.协助各系(部)建立专业实习基地。
5.督促各系(部)检查专业实习质量,评选和表彰专业实习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收集实习单位对我校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组织进行专业实习经验交流。
第十二条 各系(部)在每年专业实习开始前要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秘书和实习年级辅导员等。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专业实习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其职责是:
1.根据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系(部)专业实习的实施细则。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审定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3.组织制定专业实习方案和经费预算。
4.组织专业实习检查,深入现场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5.根据专业实习需要,规划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做好专业实习协议的签订和实习基地挂牌工作。
6.做好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总结和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
7.做好专业实习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六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
第十三条 各系(部)选派组织能力强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其工作职责是:
1.根据实习方案的要求,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实习规定,向学生讲授实习大纲和实习内容,介绍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宣布实习纪律,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在实习前一周,向实习基地提交专业实习大纲、实习方案和实习学生名单,与实习基地协调做好实习各项准备工作。
3.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严格要求,并做好考勤工作,督促学生完成《长治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手册》(见附件2),保证顺利完成各项专业实习任务。
4.实习结束前,要求学生填写《长治学院专业实习鉴定表》,协同实习基地有关人员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和实习鉴定工作。
5.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妥善办好离返手续,并及时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6.实习结束返校后一周内,做好《本科生专业实习手册》的收交、实习成绩的网上登录工作。
第七章 实习生实习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统一指挥,遵守实习期间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旅途上下车必须按规定时间集合,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
第十五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实习任务。
第十六条 实习生应将每天实习观察的结果、实习心得收集整理,做好实习记录,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写好实习报告。对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第十七条 听从实习基地单位的管理,尊重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
第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实习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实习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习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主联系实习(即分散实习)的学生,离校前应与学校签署协议,自己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第八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具体参照《长治学院实习成绩评定参照标准》(见附件3),由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实习基地、系(部)指导教师及系(部)实习领导小组分别对实习生的实习效果进行考核。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可超过实习生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实习成绩按以下权重综合评定:基地指导教师占40%、实习基地占30%、系(部)指导教师占20%、系(部)实习领导小组占10%。最后成绩保留百分制。
第二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给予不及格:
1.实习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不按时交送专业实习手册,实习报告书写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者。
2.因病因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规定时间1/3及以上者。
3.无故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者。
4.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厂规的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五条 对本科生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在修业期间重修,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专科生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可随学校后续安排的实习参加补实习,成绩考核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若在修业期间学校确实无法安排补实习者,学生可在修业期满后自主联系基地实习,由所联系基地开具实习证明,经学校审定合格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实习生评选条件
1.按规定圆满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成绩为优秀。
2.实习专业实习手册填写认真、真实且具有一定水平。
3.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4.实习中表现出色,工作突出,成绩优异,实习出勤率达到全勤或95%以上。
第二十八条 评选程序
1.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在广泛征求实习基地单位人员、系(部)实习领导小组及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步人选,填写《长治学院优秀实习生登记表》,经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对各系(部)推荐的优秀实习生名单进行审核后由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二十九条 评选的比例、时间及要求
1.各系(部)评选优秀实习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实习生总数的10%。
2.各系(部)应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交拟推荐优秀实习生名单及学生实习材料(专业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及有关材料)。
3.各系(部)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条 凡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的学生,学校发文表彰,并为其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第十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要本着“专业对口、就近就地、相对稳定、互利互惠”的原则遴选、建设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应满足专业实习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与实习基地协商,签定《长治学院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二份,送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按照《长治学院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长治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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