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教务处

长治学院教材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管理工作程序,提高教材建设、选用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使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鼓励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建设既具有我校特色又符合教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充分满足教学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是指根据教学大纲为教学需要所编选的知识信息媒介材料,包括印刷出版物和非印刷出版物两部分。印刷出版物主要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习题集、案例等;非印刷出版物主要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等。
  教材分为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和内部印刷的教材两类。正式出版的教材统称为“正式教材”,内部印刷的教材统称为“内部教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教材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为委员。
  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学校教材建设指导性意见,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制定教材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和协调各学校教材建设小组工作;检查落实教材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立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学校教材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介工作等。
  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负责管理教材建设与教材选用。
  第五条 各系(部)设立教材建设小组,各系(部)主任为组长、分管教学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
学校教材建设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审核选用教材的质量;组织本单位申报教材立项;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介工作,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等。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六条 教材建设是指学校根据本校专业学科特色、教学方法特色和师资特长,有计划地编写、出版和使用教材。
  第七条 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教材建设重点解决当前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部分课程无适用教材或教材针对性不强的问题。重点是各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对版本较多的公共课教材,坚持择优选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组织编写。
  (二)优势原则。教材的编写重点应放在学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优先支持围绕特色与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的教材出版。
  (三)创新原则。教材建设应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教学需要、反映学科新成果、结构合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较好地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及优秀成果,与现有教材相比有明显特色的教材出版。
  (四)效益原则。教材建设应注意效益,优先支持学生受益面广且无适用教材的公共课、基础课教材出版。
  第八条 教材建设程序
  (一)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五年规划的时间段提出教材建设指导性意见,制定教材建设规划,作为教材建设的根本依据。
  (二)学校结合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及精品课程建设情况,并依据教材建设规划组织规划教材的立项工作。
  教材编写者应具备良好的业务条件。教材的主编,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五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与拟建设教材相关的学术论文和教学研究论文十篇以上、具有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教师填写《长治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经学校审核后报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学校教材建设立项的项目,与学校签订《长治学院教材建设任务书》。
  未完成已承担的学校教材建设项目者不得申报新的教材建设项目;被取消教材建设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材建设项目。
  (三)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按时组织完成编写任务,负责全书的统稿和书稿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编写完成后,经所在系(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初审,报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出版计划,组织出版。评审未通过的教材可重新修订一次后再次申报评审,未获通过则取消该立项。
  (五)规划教材由学校统一组织出版,版权归学校所有。教材经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主编与出版社签订教材出版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违约后的法律责任。各方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有关条款,以确保教材按时保质出版。
  第九条 教材建设经费与管理
  (一)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立项教材的销售收入。对列入出版计划的教材给予资助,资助内容包括:编写补贴、审稿费用、出版费用等。
  (二)编写补贴在书稿评审合格、正式出版后给编写教师支付,补贴金额由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根据教材编写工作量及编写质量进行确定;出版费用、审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三)学校对立项教材进行中期检查,以保证立项教材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完成情况较差的项目,责令进行整改直至取消立项。
(四)学校立项资助出版的教材,销售收入归学校所有;学校扣除本教材各项开支后如有结余,按结余的一定比例给予教材编写者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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