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教务处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3-06-07    浏览次数:

1、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要加强科学管理,注意安全工作,建立和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要教育本室人员、学生遵守安全制度。

2、各系要有一位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并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任安全员。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3、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环境封闭的实验室不得单人操作电器设备,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人监护。星期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

4、未经管理人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损失。

5、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少量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

6、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

7、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时,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停水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掉水门。

8、严格执行危险品、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发放和保存的有关规定。

9、下班时清理好器材工具和各种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的纸屑等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消灭隐患。

10、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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