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广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代大学生就业的需要。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国语〔1997〕64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教语用司函〔2008〕23号)及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院和职业中学毕业生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晋教语办〔199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试对象及内容
第二条 测试对象为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按照山西省语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人工测试的形式,由计算机评测系统自动评出第1-3题的成绩,由2名测试员人工听评第4题。初试结果经省语测中心复审后,确定最终的成绩和等级。
第四条 测试员由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资格者担任。
第五条 全部测试过程大约15分钟,测试内容为以下4项:
1. 读单音节字词(100个音节),分值10分;
2. 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分值20分;
3. 朗读短文(400个音节),分值30分;
4. 说话(3分钟),分值40分。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测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普通话水平的等级分为三级六等:97分以上为一级甲等;92—96分为一级乙等;87—91分为二级甲等;80—86分为二级乙等;70—79分为三级甲等;60—69分为三级乙等。
第四章 达标要求
第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山西省语委有关文件的要求,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均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方可毕业。未达标准者,毕业时将缓发毕业证书。学生需达到的等级要求如下: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其余各专业学生须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
第五章 证书审验及发放
第八条 测试成绩及等级经省语测中心复审后,颁发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六章 测试时间及测试纪律
第九条 根据省语委和学校语委办的统一部署与安排,我校学生的普通话测试每学年报名两次,分批测试(具体安排见报名通知)。
第十条 参加测试的学生在测试时必须遵守测试机构制定的测试纪律与长治学院有关考试的规定,对测试违规者,按规定取消其测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照《长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长学院字〔2012〕144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在测试中,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1. 夹带资料进入测试室;
2. 测试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3. 找他人替考。
第十二条 对于缺考者,按自动放弃考试处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我校普通话培训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接受省语委的业务指导,校语委办和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设在教务处,校语委办负责协调和组织各系(部)及测试员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培训工作,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组织并实施具体的测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语委办、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原《长治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长学院字〔2011〕154号)自行废止。
二○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