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教务处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07    浏览次数:

一、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主管校长、各系由一名副主任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

二、不论何种经费购置或国内外单位、个人赠送的仪器设备属国家财产。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相应的管理权。

三、凡购入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验收,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是否达到技术要求,配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有破损或缺件等问题,应及时向供货单位联系办理退货或赔补手续。

四、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仪器设备的寿命,提高投资收益,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教学、科研仪器,以满足和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五、对贵重仪器各系要责成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成套的仪器设备不能随便拆用。

六、使用仪器进行实验,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要有详细记录,记录要归档保存。

七、建立校、系两级仪器设备帐和卡片。实验设备科设全校的教学、科研仪器的设备总帐、分户帐和仪器设备分类帐。各系除建总帐和卡片外,实验室还需建分户帐及卡片,校、系每年对帐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八、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携往校外和个人家中。凡私自外借或携往家中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九、仪器库(或实验室)要经常做好通风、通电、防火、防暴晒、防高温、防腐蚀、防尘、防潮、防锈、防震、防盗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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